Q4-1:社子島開發目的為何?
A4-1 :
一、本府59年7月4日府工字第29248號公告實施「為陽明山管理局轄區主要計畫乙案」將社子島地區劃設為「限制發展區」,並載明「本島(社子島)上之建築應配合政府之防洪設施辦理。」行政院於99年5月10日始核定「臺北地區(社子島地區及五股地區)防洪計畫修正報告」,社子島將採200年保護程度之防洪設施進行規劃開發,本府後於100年6月8日公告實施「變更臺北市士林社子島地區主要計畫案」,惟該計畫之開發方案未能經本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通過,故再行檢討計畫方案以降低環境影響之衝擊。
二、另社子島居民因長期禁限建,造成居住生活不便,住房條件及品質低落、未能合法修繕改建、巷弄狹小影響進出及救災、進出通路屬私有產權衍生管理維護問題。故本府推動社子島開發計畫,係為將社子島納入200年防洪保護標準,佈設基礎公共服務、改善民眾生活品質、落實建築管理、提升居住安全等政策目標。
三、社子島開發案業經市長指示「加速開發,儘早解禁」,有關社子島主要計畫已於107年6月26日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修正通過,後續將俟防洪計畫核定、區段徵收計畫及環境影響評估審議通過並報經內政部核定後公告實施。本府將積極辦理相關行政及審議作業,期儘速達成市長「加速開發、儘早解禁」之目標。
Q4-2:社子島為何要採取區段徵收方式開發?
A4-2 :
1.區段徵收得由本府一次取得所有公共設施用地,引導地區發展:為一次取得200年防洪標準所需高保護設施、防洪退縮緩坡空間及其他公共設施用地,於開發完成後達到與大臺北地區一致的防洪標準,解除發展限制,地區內基礎公共工程並得以整體規劃,一併施工。
2.採區段徵收開發可避免一般徵收造成被徵收土地與鄰近地區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於領取徵收補償費後所有權絕對喪失,將造成被劃為公共設施用地之土地所有權人未能共享開發利益。爰區段徵收可使地主共享開發利益,較為公平。
3.為取得拆遷安置住宅用地,興建安置住宅,全面安置社子島約11,000人現住戶:社子島居住弱勢族群多,倘採取市地重劃、一般徵收等開發方式,將無法於社子島內興建安置專案住宅,使安置弱勢住戶較為困難。
Q4-3:社子島為何不能就地改建?
A4-3 :
1.查行政院99年核定大臺北防洪計畫要求社子島以200年防洪標準,並於淡水河側退縮30公尺、基隆河側退縮80-130公尺,釋出總計約58公頃土地面積作為通洪空間,惟社子島現有多處聚落密集位於高保護退縮範圍內,無法就地改建。
2.另本府前於社子島都市計畫規劃階段,規劃「咱ㄟ社子島」就現況密集區劃設10處再發展區約37公頃,惟因再發展區原地改建仍須公平負擔,且無安置住宅配套措施,又非屬公共工程,無公權力介入處理屋地不同之權屬爭議,私權整合困難,且將造成建築基地及公共設施之介面銜接問題,如道路排水、共同管溝、大眾運輸設施無法系統性整合,故於105年2月27、28日本府舉辦之i-voting投票結果,未獲當地民眾支持。
Q4-4:社子島都市計畫歷程為何?
A4-4 :
社子島都市計畫歷程及開發解禁一節,說明如下:
1.民國52年葛樂禮颱風襲捲北台灣,加上石門水庫洩洪,造成大臺北(包括三重、蘆洲、五股、士林及北投等)許多低窪地區淹水超過一樓高,總計造成約一萬四千間房屋全倒,社子島地區亦受創嚴重。民國59年,社子島主要計畫劃設為限制發展區並規範島上建築須配合防洪建設,始得建築。
2.後因社子島發展迅速,人口增加,為保護該地區居民,臺北市政府於民國62年2月間先後完成標高達2.5公尺之社子、中洲及浮洲等3處防潮堤,民國67年復配合基隆河洲美防潮堤之興建,將該3處防潮堤加高至平均標高4公尺。
3.民國75年因社子島對岸之臺北縣三重、蘆洲堤防先後完成,社子島承擔洪氾風險增高,本府為保護該地區居民生命、財產安全及配合都市發展,遂建議將社子島列入200年洪水重現期之築堤保護範圍,但行政院76年1月15日函復,為確保臺北地區防洪計畫整體功能之發揮,社子島現有已可保護5年重現期之堤防,不宜再加高興築。其後經社子島居民多次陳情及抗議,行政院終於76年11月核定「社子島築堤保護案」,同意以20年洪水重現期保護標準,施築標高達6公尺之堤防,本府並於82年1月5日修訂公告社子島地區之都市計畫主要計畫案;然基於防洪限制,本區仍朝較低密度使用的方向發展。主要計畫公告後,由於社子島防洪定位及土地開發計畫未能符合該地區民意要求,居民建議暫緩公告細部計畫。
4.本府以社子島高保護240公頃為開發基本政策原則,於89年重新研擬社子島都市計畫案,主要計畫經內政部91年12月17日第549次會議決議通過,但須俟防洪計畫通過,始得核定。後於99年5月10日經濟部水利署「臺北地區(社子島地區及五股地區)防洪計畫修正報告」獲行政院核定後,本府始於100年6月8日公告實施「變更臺北市士林社子島地區主要計畫案」。惟該計畫之開發方案因填土土石方過大未能獲環境影響評估支持,故再行檢討計畫方案以降低環境影響之衝擊。
5.爰本府考量未來發展趨勢、環境影響、民眾需求等面向,104年重新檢討社子島都市計畫,並於107年6月26日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修正通過,未來將俟防洪計畫、區段徵收計畫、環境影響評估計畫審議通過後公告實施。
Q4-5:社子島都市計畫未來辦理期程為何?
A4-5 :
社子島主要計畫於107年6月26日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修正通過,後續將俟防洪計畫核定、區段徵收計畫及環境影響評估審議通過後公告實施。
A4-1 :
一、本府59年7月4日府工字第29248號公告實施「為陽明山管理局轄區主要計畫乙案」將社子島地區劃設為「限制發展區」,並載明「本島(社子島)上之建築應配合政府之防洪設施辦理。」行政院於99年5月10日始核定「臺北地區(社子島地區及五股地區)防洪計畫修正報告」,社子島將採200年保護程度之防洪設施進行規劃開發,本府後於100年6月8日公告實施「變更臺北市士林社子島地區主要計畫案」,惟該計畫之開發方案未能經本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通過,故再行檢討計畫方案以降低環境影響之衝擊。
二、另社子島居民因長期禁限建,造成居住生活不便,住房條件及品質低落、未能合法修繕改建、巷弄狹小影響進出及救災、進出通路屬私有產權衍生管理維護問題。故本府推動社子島開發計畫,係為將社子島納入200年防洪保護標準,佈設基礎公共服務、改善民眾生活品質、落實建築管理、提升居住安全等政策目標。
三、社子島開發案業經市長指示「加速開發,儘早解禁」,有關社子島主要計畫已於107年6月26日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修正通過,後續將俟防洪計畫核定、區段徵收計畫及環境影響評估審議通過並報經內政部核定後公告實施。本府將積極辦理相關行政及審議作業,期儘速達成市長「加速開發、儘早解禁」之目標。
Q4-2:社子島為何要採取區段徵收方式開發?
A4-2 :
1.區段徵收得由本府一次取得所有公共設施用地,引導地區發展:為一次取得200年防洪標準所需高保護設施、防洪退縮緩坡空間及其他公共設施用地,於開發完成後達到與大臺北地區一致的防洪標準,解除發展限制,地區內基礎公共工程並得以整體規劃,一併施工。
2.採區段徵收開發可避免一般徵收造成被徵收土地與鄰近地區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於領取徵收補償費後所有權絕對喪失,將造成被劃為公共設施用地之土地所有權人未能共享開發利益。爰區段徵收可使地主共享開發利益,較為公平。
3.為取得拆遷安置住宅用地,興建安置住宅,全面安置社子島約11,000人現住戶:社子島居住弱勢族群多,倘採取市地重劃、一般徵收等開發方式,將無法於社子島內興建安置專案住宅,使安置弱勢住戶較為困難。
Q4-3:社子島為何不能就地改建?
A4-3 :
1.查行政院99年核定大臺北防洪計畫要求社子島以200年防洪標準,並於淡水河側退縮30公尺、基隆河側退縮80-130公尺,釋出總計約58公頃土地面積作為通洪空間,惟社子島現有多處聚落密集位於高保護退縮範圍內,無法就地改建。
2.另本府前於社子島都市計畫規劃階段,規劃「咱ㄟ社子島」就現況密集區劃設10處再發展區約37公頃,惟因再發展區原地改建仍須公平負擔,且無安置住宅配套措施,又非屬公共工程,無公權力介入處理屋地不同之權屬爭議,私權整合困難,且將造成建築基地及公共設施之介面銜接問題,如道路排水、共同管溝、大眾運輸設施無法系統性整合,故於105年2月27、28日本府舉辦之i-voting投票結果,未獲當地民眾支持。
Q4-4:社子島都市計畫歷程為何?
A4-4 :
社子島都市計畫歷程及開發解禁一節,說明如下:
1.民國52年葛樂禮颱風襲捲北台灣,加上石門水庫洩洪,造成大臺北(包括三重、蘆洲、五股、士林及北投等)許多低窪地區淹水超過一樓高,總計造成約一萬四千間房屋全倒,社子島地區亦受創嚴重。民國59年,社子島主要計畫劃設為限制發展區並規範島上建築須配合防洪建設,始得建築。
2.後因社子島發展迅速,人口增加,為保護該地區居民,臺北市政府於民國62年2月間先後完成標高達2.5公尺之社子、中洲及浮洲等3處防潮堤,民國67年復配合基隆河洲美防潮堤之興建,將該3處防潮堤加高至平均標高4公尺。
3.民國75年因社子島對岸之臺北縣三重、蘆洲堤防先後完成,社子島承擔洪氾風險增高,本府為保護該地區居民生命、財產安全及配合都市發展,遂建議將社子島列入200年洪水重現期之築堤保護範圍,但行政院76年1月15日函復,為確保臺北地區防洪計畫整體功能之發揮,社子島現有已可保護5年重現期之堤防,不宜再加高興築。其後經社子島居民多次陳情及抗議,行政院終於76年11月核定「社子島築堤保護案」,同意以20年洪水重現期保護標準,施築標高達6公尺之堤防,本府並於82年1月5日修訂公告社子島地區之都市計畫主要計畫案;然基於防洪限制,本區仍朝較低密度使用的方向發展。主要計畫公告後,由於社子島防洪定位及土地開發計畫未能符合該地區民意要求,居民建議暫緩公告細部計畫。
4.本府以社子島高保護240公頃為開發基本政策原則,於89年重新研擬社子島都市計畫案,主要計畫經內政部91年12月17日第549次會議決議通過,但須俟防洪計畫通過,始得核定。後於99年5月10日經濟部水利署「臺北地區(社子島地區及五股地區)防洪計畫修正報告」獲行政院核定後,本府始於100年6月8日公告實施「變更臺北市士林社子島地區主要計畫案」。惟該計畫之開發方案因填土土石方過大未能獲環境影響評估支持,故再行檢討計畫方案以降低環境影響之衝擊。
5.爰本府考量未來發展趨勢、環境影響、民眾需求等面向,104年重新檢討社子島都市計畫,並於107年6月26日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修正通過,未來將俟防洪計畫、區段徵收計畫、環境影響評估計畫審議通過後公告實施。
Q4-5:社子島都市計畫未來辦理期程為何?
A4-5 :
社子島主要計畫於107年6月26日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修正通過,後續將俟防洪計畫核定、區段徵收計畫及環境影響評估審議通過後公告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