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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依據:臺北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11條:
領有使用執照或其他合法建築物,其門牌之增編、併編,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核准變更後,再行辦理。
前項建築物屬公寓大廈,其規約對於增編戶數有規定者,依規約之規定辦理;規約未規定者,除具有獨立使用出入口之地面層外,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始得申請主管建築機關增編戶數:
一  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同意。
二  取得使用同一出入口全數樓層過半數戶數之區分所有權人書面同意。
第一項建築物屬五層樓以下非供公眾使用者,所有權人得依所有權狀記載向轄區戶政事務所申請樓層門牌之增編、併編。
 
申請要件:
  1. 由建物所有權人向建築物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
  2. 領有使用執照或其他合法建築物
  3. 建築物經主管建築機關核准變更增加戶數
  4. 建築物屬五層樓以下非供公眾使用者,所有權人得依所有權狀記載向轄區戶政事務所申請樓層門牌之增編
 
如有需要,請洽士林區戶政事務所  28803252分機211 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