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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不納入社子島擬辦區段徵收範圍研析結果(依調整後剔除原則檢核)公開

一、有關社子島自救會110年10月至112年12月間,代為寄送603份(共388位陳情人)向內政部陳情之「陳情不納入社子島開發案區段徵收範圍」陳情書(內政部再轉交本府處理),本府考量本案開發目的主要係為舊社區因公共安全實施更新,以改善居住環境品質及充裕都市基盤設施,經綜合評估土地所有權人意願及後續開發利用等相關可行性後,原依108年所訂「臺北市士林社子島地區依內政部『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處理方案』剔除區段徵收範圍申請作業計畫」之剔除條件檢討擬定剔除原則(即陳情剔除範圍之土地所有權人數及所持有面積比例過半,不影響防洪計畫及主要計畫且面積達500平方公尺以上者),逐一檢視陳情土地是否符合剔除條件,並逐案函復陳情人有案。


二、現參酌內政部建議作法,在「不影響防洪計畫及主要計畫」之原則下,參採社子島自救會等陳情人保留既有聚落之訴求,朝「全筆位於特定既有聚落範圍內之陳情剔除土地,整筆(全部持分)剔除區段徵收範圍,並配合檢討變更細部計畫」方向,折衷調整剔除原則(即取消陳情剔除土地「所有權人數及所持有面積比例過半」及「面積達500平方公尺」之限制),並於112年11月30日函報內政部續審。


三、所謂既有聚落,係指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存在之建物密集區,經套疊59年社子島地區發布都市計畫前建築物所坐落之土地及其相鄰土地,整理出共計9處建物密集區,泛稱為九大聚落。又九大聚落中,經檢視各聚落陳情剔除土地之坐落位置及分布情形,綜合考量社子島整體開發目的(部分聚落位於關鍵公共建設或產業發展所需土地,影響整體發展)及聚落保存效益(部分聚落內之陳情剔除土地零星,難達聚落保存目的)後,擇定6處為特定既有聚落(聚落邊界範圍則依影響防洪計畫及主要計畫情形,酌予適度調整)。


四、經逐筆分析統計,截至112年12月19日止,陳情不納入社子島地區區段徵收範圍之土地共計211筆,符合調整後剔除原則者共44筆(2筆已於109年劃設為再發展區),不符合者共167筆(詳下列檔案)。


五、本次剔除原則調整將影響陳情土地其他共有人參與區段徵收之權益,惟目前社子島區段徵收範圍及抵價地比例仍由內政部審議中,實際開發範圍最終仍應以內政部審議結果為準,俟有具體審議結果後市府將以公文通知後續處理方式。